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大韓民國海洋水產部與食品藥品安全部(以下稱韓方)有關韓國輸華野生水產品檢驗與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韓國野生水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大韓民國海洋水產部與食品藥品安全部關于進出口野生水產品檢驗與衛生要求的合作安排》(以下簡稱《合作安排》)。
??二、進口產品范圍
??輸華野生水產品,是指野生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動物類、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生產、加工、貯存企業),應獲韓國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企業應根據中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規要求在中國獲得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韓方應確保輸華野生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野生水產品是在本國水域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
??(二)原料及產品不存在以下情況:
??1.韓國輸華野生水產品違反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以及《合作安排》規定,已經嚴重影響野生水產品安全。
??2.韓國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列明的或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合作安排》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已經嚴重影響野生水產品安全。
??3.韓國境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捕撈水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已經嚴重影響野生水產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中國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中國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四)經主管部門檢驗檢疫,未發現中國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未發現《名錄》中列明的和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水生動物疫病。
??(五)野生水產品捕撈、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中轉、出口等過程均應符合中國相關安全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產品的包裝、標簽需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五、證書要求
??韓方負責按照中方的要求,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并對輸華的每批野生水產品出具經雙方確認的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證書將以中文和英語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
??證書應完整填寫輸華野生水產品生產企業的信息。韓方應向中方提供證書樣本,根據中方需要提供官方印章,如有修改或調整則通知中方,在中方知悉相關信息之前,現有格式和印章仍有效。
??六、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依照中國法律法規、標準和《合作安排》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銷毀、退運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1月29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韓國野生水產品檢驗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韓國野生水產品檢驗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